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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 2024-05-17点击: 次   编辑:袁波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遴选及管理工作,促进导师提高科研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三峡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35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因素,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第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导师的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应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导师遴选条件

第三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践行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

第四条  坚持立德树人,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师风高尚,爱岗敬业,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能力,能讲授1门研究生的课程,保证能有充足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新增导师申请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博士研究生学历。新增导师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导师须满足下列条件(论文类至少1项,其他类至少1项),方可有申请硕士生导师遴选的资格。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发表《三峡大学自然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规定的国际C级及以上、国内B级及以上期刊论文。

2、近3年有新增纵向科研项目,或在账科研经费10万元及以上。

3、近3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或汇报论文。

第三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八条  导师遴选工作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导师资格者,填写《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分委员会严格审核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投票表决,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全体委员的半数及以上的申请者视为通过。

名单在学院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将推荐名单报送校学位办。

第四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以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培养质量为根本,做到评聘分开。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

第十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的基本要求按《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且要求每位导师每届招收研究生不超过5人(新增导师前两年每届招收研究生不超过3人),且指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

第十一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工作职责和导师招生资格条件,每年对导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审核结果为未通过:

1、近3年无新增纵向科研项目或在账/到账科研经费低于10万元。

2、近3年没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或汇报论文。

3、近3年讲授研究生课堂学时低于4学时。

4、没有参加学校及学院统一组织的导师培训。

5、在上级部门组织的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6、在一个学年度的学位申请过程中,导师同意送审的硕士学位论文,有研究生3人次及以上论文评阅未通过。

7、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8、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基本合格。

9、发现研究生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的行为,而导师负有责任的。

10、根据其他相关文件,当年不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者。

第十三条 导师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导师资格:

1、在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2年或同时有2篇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

2、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学术道德规范行为者。

3、因导师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的。

4、导师立德树人考核为不合格。

5、导师离退休和调离本校,且不再承担本校研究生指导工作,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6、根据其他相关文件,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十四条  对取消导师资格的,恢复其资格需要重新履行遴选导师资格的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4-5月份,新进教师的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可在入职当年自由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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