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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22-01-14点击: 次   编辑: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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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科〔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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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三峡大学

20211221

 

 

 

 

 

 

 

 

 

 

 

 

 

 

 

 

 

 

 

 

 

三峡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1221印发

        共印5



附件:

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服务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科发区〔2020133号)《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服从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依法由学校所有的无形或有形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著作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布图专用权和动植物新品种权等。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有许可、转让及作价投资三种方式。横向科研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或转让的部分,则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培育与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科学技术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图书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制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化管理办法,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转化办”),转化办挂靠科学技术处,设主任1名,由科学技术处分管副处长兼任,统筹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转化办是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统一窗口,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调联系、文件起草、发展规划、市场分析等工作;同时,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的衔接。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开展高价值专利布局和培育等;

(二)负责学校科技成果披露、知识产权申请、价值评估、权利变更等;

(三)组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负责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审批,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资料归档,编报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报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工作报告;

(五)建设、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展示、宣传、推广科技成果;

(六)提供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法律等事务支持。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要参与部门及其职责如下:

科学技术处负责引导培育符合市场需求的科技成果,认定由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适时向转化办提交科技成果产出情况,落实转化办人员配置与运行经费等工作;

人事处负责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人事制度及管理流程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预算、核算,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财税优惠政策等工作;

审计处负责监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年度报告,负责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下账等工作;

图书馆负责专利导航、专利信息检索与挖掘等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接受转化办委托,负责论证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项目的转化方案,代表学校参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的管理。

校属其他相关单位应服从领导小组安排,积极配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独立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二级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接和配合转化办,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二)推荐符合转化条件的科技成果,组织论证拟转化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市场价值、转化参考底价等关键指标,并提出明确的转化建议;

(三)审核拟转化科技成果信息;

(四)优化单位内部的考核、评价及奖励办法,增设有利于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质量的条款,或制定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办法;

(五)设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专(兼)职岗位,明确责任人。

第九条 成果第一完成人(以下简称“完成人”)应及时将职务科技成果向转化办申请并积极推动成果转化。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前,完成人应提出申请,填写《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配合所在二级单位初步评估拟转化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市场前景和市场价值等,提出转化的可行性论述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依据完成人提出的申请表,审核确权拟转化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转化办与受让方三方洽谈,或通过技术经纪(经理)人、中介机构与受让方三方洽谈,协商成果转化方式及具体事项。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可以通过以下任一方式确定:

(一)通过与受让方协商,再经公示环节确定;

(二)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确定;

(三)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确定;

(四)通过技术拍卖交易确定;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定价方式。

对于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转化,须在学校网站和科学技术处网站同步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名称、简介、受让方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公示期为15日。

公示期无异议的,按逐级审批流程办理成果转化手续;有异议的,必须实名以书面形式向转化办提出质疑理由。转化办收到书面异议时,应暂停相应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开展论证,将论证结果反馈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异议提出者,如任一方仍有异议,则提交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 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和金额,各级审批权限如下:

(一)科技成果许可,由转化办审查批准;

(二)科技成果转让和作价投资金额,20万元(含)以下由转化办审查批准;2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转化办审查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100万元(不含)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转化办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批准;500万元(不含)以上由转化办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提交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审批的转化事项,由转化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二级单位准备上会材料,再提交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通过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必须订立《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应约定:科技成果的名称和技术内容、许可方式和范围、许可年限和起止日期、实施过程中新产生的科技成果归属、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须附专利证书复印件。

横向科研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许可使用的,科研合同中应签订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条款,明确科技成果许可费金额。

第十七条 《技术许可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二级单位初审,转化办审核,再经学校法规科审查后签订。

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转让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协助转化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报告;

(二)拟转让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三)全体完成人同意转让的意见说明;

(四)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审批意见;

(五)转让合同草案;

(六)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价值的,则提交科技成果评估报告;

(七)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

(八)转让现金收益到账后,全体完成人签字的净收益分配意见;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应协助转化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转化申请报告;

(二)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相关资料及清单;

(三)全体完成人同意作价投资的意见;

(四)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作价投资审批意见;

(五)入股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投资协议或发起人协议草案;

(七)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确定价值的,则提交科技成果评估报告;

(八)投资人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新设时);

(九)拟设公司的章程和公司名预核通知书(新设时);

(十)被投资公司基本情况、证照、章程、上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及评估报告(增资入股时);

(十一)全体完成人签字的奖励股权分配意见;

(十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通过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时,根据学校同意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决议文件,将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所形成的股权划转给资产公司代持,资产公司再以股东身份与投资合作方签订相关合同,承担权责义务,并完成科技成果出资到位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权属变更的,则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合作中涉及科技成果参与后期利润分成、销售提成等情况的,可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完成人和二级单位应向转化办报备。

报备流程:正式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将协议文本、附件、技术说明、证书及相关资料,经二级单位签字盖章后,向转化办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协助完成人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批或备案。

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需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后,再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科技成果名称、期限、地域、转化方式及相关费用等。

通过中介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必须经转化办批准登记,由学校与受让方签订转化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开挂牌转让的,完成人与相关部门应配合转化办准备挂牌材料,向技术交易平台办理挂牌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要求如下:

(一)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必须经学校法规科审核后签订;

(二)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使用学校公章及法人签名章;

(三)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中,学校联系人一般由科技成果完成人担任,或由完成人指定其他人担任,完成人不适宜担任联系人时,由转化办指定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可以作为二级单位的业绩指标;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科技预算中,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金额,等同于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

第二十八条 鼓励完成人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第二十九条 鼓励校内外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学校教职工兼职担任技术经纪(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取得相应收益和奖补,技术经纪(经理)人佣金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校适时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在校学生和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本办法所称转化净收益是指收益扣除转化交易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税费、评估费、鉴定费、挂牌费、拍卖费、中介费、技术经纪(经理)人佣金和其他协助成果转化人员服务费等支出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许可和转让取得的现金收益全部进入学校对公账号,由转化办依据本办法审核支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学校股份或出资比例等权益,由资产公司代持,进行会计确认并履行出资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以技术许可或转让方式转化的科技成果

由完成人为主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的4%归学校所有;转化净收益中的96%归完成人所有。

由学校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的10%归学校所有;转化净收益中的90%归完成人所有。

由完成人转让给在校学生用于创新创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的1%归学校所有;其余99%的转化净收益归完成人所有。

学校所得的转化净收益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发展基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及服务等。

(二)以作价投资方式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学校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90%奖励给完成人。10%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属于学校,学校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由资产公司代持,时机成熟时,学校可择机退出持股,持股获得的现金分红或退出持股时获得的现金收益,按学校政策另行分配。

(三)已完成分割确权的科技成果,按照分割确权比例分配转化净收益或股份比例。

完成人团队成员、成果转化工作重要贡献人员获得的奖金,计入学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依据相关法律、政策享受相应税收减免及优惠政策。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科技人员因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获得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科研团队成员,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在成果转化企业兼职,并依法取酬。但兼职工作量不纳入年度和聘期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一)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二)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对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十六条 采用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资金到帐后,完成人即可分配其所属收益,将全体完成人员签字分配表送转化办审核,再交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相关单位及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成果私自转化。如有违反,学校将依规严肃处理,并追偿全部损失。

学校按国家相关政策赋权后,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且上报学校备案的,或未上报学校备案但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学校不追究其责任,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妥善处理;因完成人引起的纠纷,由完成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原办法《三峡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三峡大校〔202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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