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 “硕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与动态管理,强化立德树人职责,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三峡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分类管理办法》(三峡大研〔2025〕52 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学术学位硕导、专业学位硕导和行业硕导。
第三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硕导遴选、招生资格审核、动态管理与申诉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二章 硕导遴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与师德师风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
2、立德树人考核合格及以上,恪守学术道德与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无师德师风、学术不端问题。
第五条 教学与指导能力
1、具有丰富教学经验与较高学术水平,能讲授 1 门研究生课程。
2、保证充足时间与精力指导研究生,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第六条 职称、学历与年龄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且中级职称。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第七条 学术科研条件(满足论文类至少1项、其他类至少1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发表《三峡大学教学科研综合评价标准分类表(试行)》里科研论文规定的C1级及以上1篇。
2、 近 3 年有新增纵向科研项目,或在账科研经费10 万元及以上。
3、近 3 年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报告或汇报论文。
第三章 校外人员申请要求
第八条 校外人员申请类别要求
校外人员仅可申请专业学位行业导师,学术学位硕导、专业学位硕导由学院聘任。
第九条 行业导师推荐与聘任要求
1、行业导师原则上由学院推荐聘任。
2、特别优秀的校外申请者,须由我院全职导师推荐;每位导师每次仅能推荐1人。
3、申请者须承诺:全程参与研究生实践指导,并提供实践场所。
4、校内推荐人须全程跟踪、协助申请者完成学院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导师培训、产教融合联合培养、各类数据统计上报等。
第十条 行业导师聘期与考核
1、行业导师聘期为3年。
2、聘期内需完成8学时教学任务。
3、聘期期满,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可续聘3年。
第四章 硕导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
1、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开放硕导遴选批次后,申请人在管理系统里完成申报,生成并打印《三峡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申请行业导师需先在系统完成注册。
2、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校外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的一级公章或单位人资部门公章。
3、提交系统打印的资格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给学院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学院审核评议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材料、评议并投票表决。
2、参会委员人数≥全体委员人数2/3;同意票数≥参会委员人数2/3,且≥全体委员人数1/2,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公示与学校备案
1、拟通过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3 天。
2、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
第五章 招生资格年度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原则
实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按需设岗、动态遴选、公平竞争、择优上岗。招生专业须与遴选学科一致,跨专业招生须重新履行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招生名额上限
1、每位硕导每学年招收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10人。
2、新增硕导前2年每届招生不超过5人。
3、指导学术型硕士的导师须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年度审核未通过情形(有其中一条即暂停招生)
1、近3年无新增纵向项目,或在账/到账科研经费<10 万元。
2、近3年未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作报告/汇报论文。
3、近3年讲授研究生课程学时<4 学时。
4、未参加学校或学院的导师培训。
5、指导论文被抽检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6、一学年内同意送审论文3 人次及以上评阅未通过。
7、立德树人考核为基本合格。
8、指导研究生存在学术舞弊、作假且导师负有责任。
9、不履行导师职责,无法保证培养质量。
10、学校或学院规定的其他不具备招生资格情形。
第六章 导师资格动态管理与退出
第十七条 取消硕导资格情形(有其中一条即取消资格)
1、连续 2 年或同时有2 篇及以上指导论文被抽检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学术道德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3、因疏于管理造成研究生发生重大事故。
4、近4年未履行导师义务、未指导研究生(不可抗力除外)。
5、离退休、调离本校且不再承担研究生指导工作,资格自动取消。
6、学校或学院认定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格恢复
取消资格者,重新参加硕导遴选,通过后方可恢复。
第十九条 在读研究生安置
导师资格退出的,其名下在读研究生可自行联系接收导师;自行协调确有困难的,由学院统一协调更换导师,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连续、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至少开展1次硕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申诉与投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电气与新能源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三大电院字〔2025〕4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气与新能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